匿名者前,连打开看都不行,一旦抓到投书者,就要重罚!”>
黑夫恍然大悟,原来这项律令有这样的历史渊源啊,从那以后,秦国就对匿名举报信一刀切,即便是“畏贼不敢告而投匿名书俱实”者,也认为是“此情虽极轻,而告讦之风不可长”,照旧该抓抓,该罚罚。>
秦国这样做,或许的确起到了“塞诬告之源,杜奸欺之路”的效果,让那些诬告诽谤之人不敢造次。但黑夫依然觉得,这种处置,有些生硬和一刀切了。他很想知道,秦国有没有类似后世的的规定,案犯主动协助警方调查,或能减轻罪责?>
然而,喜却打破了他的幻想,在秦律里,可以减轻罪责的情况只有三种,一种是今日才出现过的“未成年人保护法”,因为少年人多是被教唆犯罪,没有刑事责任能力。>
其次,便是过失犯罪处刑从轻,主要针对官吏,无意违规和有意怠政的处罚完全不同。>
其三,便是自首减轻处罚。秦律规定,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,主动自首者,不以盗窃论处,而以逃亡论处。>
这其中,并没有适合公士去疾的减免选项。>
黑夫顿时默然,过了一会,才轻声道:“为吏之道上,不是说为吏者,要审当赏罚,毋罪无罪么?”>
“去疾有罪无罪,不由你我判定。”>
喜皱起了眉,重复他的口头禅:“只由律法判定!”>
“律法就不会有错漏和生硬的地方?”黑夫有些不服,这一刻,后世对匿名举报者的奖励,与秦代的惩处,两者之间产生了无法调和的矛盾。>
“即便有错,那也得由咸阳,由廷尉、御史府,由大王来更改,你我只有执行的责任,并无指摘律令的权力!”>
喜沉下脸来,对黑夫训道:“律法者,天下之程式也,万事之仪表也;吏者,民之所悬命也。”>
这章没有结束,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!>
“黑夫亭长,汝乃秦吏,只需依律法办事,切勿生出不该有的同情之心!你如今初任亭长,便破获大案,日后前途无量。还望你记住《为吏之道》中所说的,慎之慎之,言不可追,勿要再曲解律令,生出妄念来!”>
言罢,喜便朝黑夫点了点头,挥袖而去。>
黑夫也知道此事是自己天真了,在堂上听到未成年人可以减罪,还以为律令中还有其他人性温情、灵活运用之处,谁料一头撞上的,依然是冷冰冰的律令,和板着脸的秦吏。>
喜的一番话让他清醒了许多,虽然秦律时不时给他一些惊喜,但这依然是遥远的古代,宁可罚错,不能放过,这就是秦律的思路吧。>
“若我为制定法度者……”>
这个想法在黑夫脑海中突然冒出来,但又迅速沉下去了。>
即便他身居高位,可以干预律法的制定,难道就能消除一切错漏生硬之处?前世的法制课上好像也说过,这匿名投书罪,一直到民国才取消,承认并鼓励匿名投书,得是20世纪90年代的事了……>
若是凭空搬运后世律法条款,却不能改变生产力和社会形态,恐怕只是空中楼阁吧。>
这一切对黑夫来说,还言之过早,他只能收拾起自己的疑虑,继续服从体制。>
但是,警察依法办案,却把坏人好人一起抓了,坏人固然罪有应得,可好人就活该白白受罚么?>
黑夫觉得,自己得做点什么。>
他捏了捏身上沉甸甸的钱袋,打定了主意,大步朝县司空官署走去。>
公士去疾被罚四千钱,因为无法缴清,已经被带到县司空那边,要他用劳役
本章未完,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........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