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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34章 较量(2/3)

作者:实朴
本大总统年逾五十,衰病侵寻。以四百兆人民之付托,茹苦年余,无非欲使黎民子孙免为牛马奴隶。此种破坏举动,本大总统在任一日,即当牺牲一切救国救民。现在正式选举,瞬将举行,虽甚不肖,断不致以兵力争擅权利,况艰辛困苦,尤无权利之可言。

“副总统兼圻重任,经本大总统委托讨逆,责有攸归,或乃视为鄂赣之争,尤非事实,仍应责成该兼督速平内乱,拯民水火,各省都督等,同心匡助,毋视中华民国为一人一家之事,毋视人民代表为可有可无之人,我五大族之生灵,或不至断送于乱徒之手。查欧陽武前日电文,词意诚恳,与此电判若两人,难保非金壬挟持,假借名义。俟派员查明再行核办。此令”。

21日又发布如下的命令:

“湖口、徐州等处暴徒倡乱,**为整肃纪纲,维持国本起见,不得不以兵力戡定,迭经先后布告。

“本大总统躬承国民付托之重,值此变出非常,荡平内乱,责无旁贷,耿耿此心,当为我国民所共谅,各友邦所悉知。惟恐传闻之异词,或以方针之未定,国民以姑息养奸所责备,外商以身命财产为隐忧,若不明白宣告,使我全国人民咸知顺逆从违之所在,各外商共悉镇乱靖暴之有方,其何以靖人心而昭大信?

“为此通令,条举三端:一、该暴徒勾煽叛兵,僭窃土地,擅行宣布独立,破坏民国之统一,扰害地方之治安,此等行为,实为乱党 ,**不得不依照国家法律以兵警戒。是用兵定乱,为行使约法上之统治权,民国**当然有此责任。

“二、各国商民之通商传教,载在条约。凡有乱警地方,该地司令官均应照约实力保护,务使各外国人之身命财产,不致因乱事稍受危险。嗣后各该地方之外国人所有身命财产,如因镇压变乱而直接受有损失者,民国**必完全负其责任。

“三、乱党 到处勾结,如有本国人与之订立一切契约,而影响可以及于国家或一地方者,无论用何种方法,及何种名义,民国**绝不承认。以上三端,自本令发布以后,应由各该地司令官通行布告。

“仍着外交 总长行文驻京各国公使查照,以副友邦热诚赞助之雅怀,而示本大总统除暴安良之至意。此令。”

当袁大举向南方用兵时,虽然已对国民党撕破了脸,满口乱党叛徒,可是独对孙中山先生还很客气。不过孙中山却不能不表示严正的态度,乃发电致袁,原电云:

“北京袁大总统鉴:文于去年北上,与公握手言欢,闻公谆谆以人民国家为念,以一日在职为苦。文谓国民属望于公,不仅在临时**而已,十年以内,大总统非公莫属。此言非仅对公言之,且对国民言之。

“自是以来,虽激昂之士,于公时有责言,文之初衷未尝少易。何图宋案发生以来,证据宣布,愕然出诸意外,不料公言与行违至于如此,既愤且懑;而公更违法借款,以作战费,无故调兵,以速战祸,异己既去,兵衅仍挑,以致东南民军,荷戈而起,众口一辞,集于公之一身。

“意公此时,必以平乱为言,故无论东南军民,未叛国家,未扰秩序,不得云乱;即使曰乱,而酿乱者谁?公于天下后世亦无以自解。公之左右陷公于不义,致有今日,此时必且劝公乘此一逞,树威雪愤。此但自为计,固未为国民计,为公计也。

“清帝辞位,公举其谋,清帝不忍人民涂炭,公宁忍之?公果欲一战成事,宜用于效忠清帝之时,不宜用于此时也。说者谓公虽欲引退,而部下牵掣,终不能决,然人各有所难,文当日辞职,推荐公于国民,固有人责言,谓文知徇北军之意,而不知顾十七省人民之付托,文于彼时,屹不为动。

“人之进退,绰有余裕,若谓为人牵掣,不能自由 ,苟非托辞,即为自表无能,公必不尔也。为公仆者,受国民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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