同。
互相妥协之下,最终在五年这个时间上达成一致。
在这份唱片合约上,并没有明确规定五年之内发行的唱片数量,但却要求arkness乐队每年拿出不低于二十首歌,由二十世纪娱乐选择是制作单曲、3-5首歌的、还是十首歌以上的完整专辑。
五年总计需要拿出一百首歌。
一次性的签约金也是按照这个数字来规定,总计一百万美元,其中的一半分五年支付,每年十万美元。
剩余的一半,则按照每首歌五千美元,在专辑正式发行的时候支付。
除了唱片之外,arkness还必须出席二十世纪娱乐筹办或者联系的商业演出或是演唱会,这个数字是每年五场。
不过还有一个补充条款,如果二十世纪娱乐认为arkness的价值未能达到预期,有权单方面取消商业演出计划。
也就是说二十世纪娱乐可以不做这方面的规划,但一旦确定,乐队就必须参加。
而在最为重要的收益和版权方面,在罗杰的强烈要求之下,乐队在唱片发行和商业演出之中,拿到的是总收入分成,而不是利润分成。
这样做,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二十世纪娱乐在账目上做手脚,不过相应地,分成比例也要降低。
由于罗杰和理查森的名气提升——尤其是在业内的名气,再加上在合约谈判中占据着主动,这份分成的比例比urhy乐队的那一份合约有了很大的进步。
当然,乐队依然只能拿少数。
唱片收入分成是百分之二十五,而商业演出收入分成是百分之五十。
至于广告代言,二十世纪娱乐不参与分成,仅仅只执行经纪人合同中的抽成。
而唱片版权的部分,乐队能够得到百分之四十,这也是罗杰为乐队争取到的最大的一份利益。
并且,在罗杰的强烈要求,甚至以终止谈判作为威胁的情况下,二十世纪娱乐通过了罗杰的一项提议:每年的二十首歌里,乐队可以选择保留最多两首歌的完整版权。
这两首歌在唱片发行之外的版权运作,也与二十世纪娱乐完全无关,但产生的收入,在唱片合约的有效期内,依然要按照25-75或者50-50的比例与二十世纪娱乐进行分配。
本来,罗杰提出的要求是五首,不过这个要求,二十世纪娱乐当然不可能答应。
经过反复的谈判,最终确定的数字是每年两首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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