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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千六百八十一章 我亦作不得(3/3)

作者:二子从周
而本家及伍保人无家业者,并与除放。’

祖宗非不知官物失陷,奸民幸免之弊,特以民既乏竭,无以为生,虽加鞭挞,终无所得,缓之则为奸吏之所蚕食,急之则为盗贼之所凭藉。故举而放之,则天下悦服。

虽有水旱盗贼,民不思乱。此为捐虚名而收实利也。

自二圣临御以来,每以施舍己责为先务。

登极赦令,每次郊赦,或随事指挥,皆从宽厚。

凡今所催欠负,十有六七皆君恩所贷矣,而官吏刻薄,与圣旨异,舞文巧诋,使不该放。监司以催欠为职业,守令上为监司之所迫,下为胥吏之所使。

大率县有监催千百家,则县中胥徒,举欣欣然日有所得。

若一旦除放,则此等皆寂寥无获矣。

自非有力之家纳赂请求,谁肯举行恩贷?而积欠之人皆邻困于寒饿,何赂之有?

以此之类,蔓延追扰,自甲及乙,自乙及丙,无有穷已。

每限皆空身到官,或三五限得一二百钱,谓之破限。

官之所得至微,而胥徒所取盖无虚日。俗谓此等为县胥食邑户。

嗟乎!圣人在上,使民不得为陛下赤子,而皆为奸吏食邑户,此何道也?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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